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县长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副县长中除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外,还应当有壮族、汉族或其他民族的公民。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各民族公民所占的比例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所占的比例相适应。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