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未设立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及部门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本级及部门决算草案初步审查中依法提出的需要调整及处理事项,政府财政及相关预算部门应当予以调整及处理,并及时报告调整及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