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机构或者其他负责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机构提出意见。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机构或者其他负责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机构,统称为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