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调整内容的合法性与可行性,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二)预算调整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新出台的引起收支预算变化的政策是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四)预算调整中新增加的支出是否有切实的资金来源;

(五)增加举借债务的,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六)债券资金用途安排是否符合规定;

(七)部门预算新增支出的必要性;

(八)与预算调整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楚;

(九)应当重点审查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