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