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定需要对预算执行进行调整的,一般应当在本年度十一月底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内容、数额、理由及依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