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本级及下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或者监督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送交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