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使用债券资金或者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安排的重大投资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