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在法定监督内容的基础上,还应当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

(三)政府债务管理及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融资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五)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六)重点审查的部门预算和开发区(园区)预算执行情况;

(七)应当重点监督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