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选择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作为专项监督工作内容,跟踪监督其资金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必要时,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