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转移支付政策是否体现各地区财政平衡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

(二)转移支付资金结构是否优化;

(三)财政部门是否依法及时足额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额度;

(四)财政部门是否将上级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编入预算。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