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时,在法定审查内容的基础上,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支出预算总量安排是否与财力相适应;

(二)支出预算结构是否优化,重点支出是否得到保障;

(三)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是否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绩效目标的设置是否明确、科学、合理,实现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五)政府债务还本付息资金是否纳入预算;

(六)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否清晰;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情况;

(八)应当重点审查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