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未设立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草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意见及其办理情况的报告,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