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预算编制原则、政策要求、收入来源和支出依据;

(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对下级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三)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

(四)政府债务还本付息资金纳入预算情况;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情况;

(六)应当重点说明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