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连同重点审查的部门预算草案、开发区(园区)预算草案一并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未设立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由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