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重大财政政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财政政策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应当及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财政收支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