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园区)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由政府财政部门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