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六条有效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