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县(市、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传统村落内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