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