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下列损坏传统建筑的行为:(一)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二)破坏传统建筑的外观;(三)拆卸、转让传统建筑的构件;(四)在传统建筑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和腐蚀性的物品;(五)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六)其他损害传统建筑的行为。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