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下列损坏传统建筑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

(二)破坏传统建筑的外观;

(三)拆卸、转让传统建筑的构件;

(四)在传统建筑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和腐蚀性的物品;

(五)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

(六)其他损害传统建筑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