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县(市、区)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传统村落的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和检查,做好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传统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加强白蚁等病虫害的检查,配合有关机构开展病虫害防治。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