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施建设需要。

传统村落村民易地建造住宅,原宅基地上的传统建筑按照处置协议收归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不用于居住的,其占地面积不计入村庄规划的村民住宅用地。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