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外装修、外装饰和修缮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高度、色彩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