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没有所有权人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办法对维护修缮给予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奖励。

传统建筑有灭失危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维护修缮。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