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音响、切割机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其噪声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