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通行和禁止机动车辆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予公告。禁止消防、救护、警用、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机动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者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