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控制噪声的管理制度。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无刹车尖叫声;安装完整有效的排气消声器。行车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