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