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凡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具有该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按规定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