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资计划第十七条有效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总投资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征求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幅度超过年度政府总投资百分之十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