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六个月内,将排水设施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