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六个月内,将排水设施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