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填沟造地和非因防洪需要的河道硬化、截弯取直等影响排水功能的行为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