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养护与安全第三十五条有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出示排水许可证等有效证件;(三)查阅、复印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活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