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养护与安全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排水功能的井口使用标有雨水功能或者污水功能的排水井盖。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