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禁止混接雨水、污水管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雨污分流区域的排水情况进行排查,发现雨水、污水管网混接等情况,应当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