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养护与安全第三十三条有效禁止混接雨水、污水管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雨污分流区域的排水情况进行排查,发现雨水、污水管网混接等情况,应当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