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挖掘、砍伐、立杆、爆破、打桩、埋设管道等可能影响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直径六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污水输送干线管道、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前款可能影响设施安全施工作业的,在作业前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设施保护方案。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