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养护与安全第三十条有效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范围为:(一)直径六百毫米以上(含六百毫米)的排水管道和污水输送干线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的区域;(二)直径六百毫米以下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一米以内的区域;(三)窨井、泵站、污水处理设施、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红线内的区域;排水河道、排水沟渠保护范围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划定。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排水设施设置保护标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