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直径六百毫米以上(含六百毫米)的排水管道和污水输送干线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的区域;

(二)直径六百毫米以下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一米以内的区域;

(三)窨井、泵站、污水处理设施、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红线内的区域;

排水河道、排水沟渠保护范围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划定。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排水设施设置保护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