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资金投入,协调、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活动重大事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