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排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