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第二十七条有效排水户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镇、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从污水处理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列支。市、县(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