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第二十四条有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对设施运行、维护、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管,对运营单位的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监测。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