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当进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运营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查处置。

污水处理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