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第十九条有效排水户排入排水管网的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水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医疗单位、工业企业应当对污水进行预处理,餐饮单位应当设置、使用油水分离设施,洗车和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建、使用沉淀设施,水质达标后方可排入排水管网。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