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低洼区域、排涝不畅区域、人工地下区域的排水综合治理,疏浚排涝通道,配置符合排涝抢险要求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城管、建设、公安等部门,建立城市内涝防治联合行动机制。联合行动机制应当包括风险评估、防范治理、灾害预警、应急避难等内容。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