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第二十条有效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根据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网,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在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点前井口处设置标识。公共排水设施未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规划建设排水管网,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入公共排水设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