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所需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