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项目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查明排水设施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