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包括湖泊主要功能、管理保护范围、水质标准控制、生态保护目标与措施、禁止和限制建设项目等内容的城市湖泊保护规划。
城市湖泊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有关部门编制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城市湖泊的,应当与城市湖泊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城市湖泊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湖泊保护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修改后的规划,城市湖泊水域面积、水质等规划内容应当高于修改前的保护要求。
城市湖泊保护规划制定和修改后,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